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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理需求中,例如,吃喝拉撒、性、睡眠等,你会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只有两性关系法律会约束,而一般排泄类的生理需求是道德约束,例如放屁、排便等。而且这些排泄性的生理需求有一定的空间限制,具有一定的隐私性(两性关系在生理需求中也属于排泄类的)。
为什么在人类生理需求中,两性的性行为会受到法律的约束?这和种族的延续、血缘、财产、继承等婚姻制度以及亲属制度有密切的关系。通过法律,使之有序化。因为两性关系是比较复杂的。
异性恋的婚姻制度、亲属制度无须再提,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同性伴侣家庭,也会出现类似于异性恋家庭的情况:同性伴侣和他们的孩子。在社会学上,这属于核心家庭(父母和他们的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它分三种情况:1,人工授精、试管婴儿所生的孩子;2,领养;3,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结婚后产生的孩子。
后两种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使孩子和同性伴侣的一方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而第1种是比较复杂的,尤其是在同性婚姻没有合法化的国度中。
我们主要谈谈第1种情况,即,通过人工授精或是试管婴儿所生的孩子。
在同性婚姻没有合法化的国度中,同性伴侣和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能是其中的一方。这是两个同性之间无法生育孩子决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常常是所生的那方和孩子具有亲子关系,另一方则没有这个法律效力。
在婚姻、家庭中,亲子关系建立的作用是:1,确定血缘关系,当然,领养、收养的除外;2,权利和义务:父母有抚养孩子成人的义务;孩子成人后有赡养父母的义务;3,财产和继承。法律上继承的基础是根据婚姻内的关系排定的顺序以及亲属制度(关系)来继承的。例如,谁是第一继承人,该继承多少?婚姻内的人缺位,该有哪个亲属继承。
从婚姻制度产生以来,就是和亲属制度配套的。这种亲属制度主要通过孩子和父母以及具有血缘关系的人的称谓表现出来的。不同的称谓,血缘关系的远近也是不同的。例如,孩子叫某个成人爸、妈、姨、叔等称谓,都可以看出他们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领养的除外)。无法叫出这种血缘关系称谓的,一般是属于社会禁忌的性关系,例如,乱伦。或者说,具有亲属称谓的,需要有社会这个层面认可。而社会层面认可产生的亲属称谓,常常是通过婚姻。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与孩子之间)产生的亲属称谓是公认的,是被社会伦理道德认可的。也可以这么说,两性关系产生的孩子,是法律、社会、文化等方面认可产生的孩子。
在同性婚姻没有合法化的国度中,同性伴侣通过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产生的孩子,和一般异性恋家庭(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有很大的不同,这包括法律、社会、文化上的不同,这会直接投射到同性伴侣和孩子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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